仲裁裁决的执行

发布时间:2023-12-13

  所谓仲裁裁决的执行,即仲裁裁决的强制执行,是指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即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经当事人申请,采取强制措施将仲裁裁决书中的内容付诸实现的行为和程序。


一、仲裁裁决的执行

      1、执行仲裁裁决的条件:⑴必须有当事人的申请;⑵当事人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⑶当事人必须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2、执行仲裁裁决的程序:⑴当事人申请执行时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在申请书上说明对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以及申请执行的事项和理由,并向法院提交作为执行依据的生效的仲裁裁决书或仲裁调解书;⑵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后,对符合条件的,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执行程序予以执行。


二、仲裁裁决的不予执行

  仲裁裁决不予执行的理由:⑴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⑵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⑶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⑷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⑸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⑹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的行为的。


三、仲裁裁决的中止执行、终结执行和恢复执行

      1、仲裁裁决的中止执行

       所谓仲裁裁决的中止执行,是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由于出现某种特定的原因,从而暂时停止执行程序,等到这种特定原因消除之后,再决定执行程序是否继续进行的制度。

      2、仲裁裁决的终结执行

       所谓仲裁裁决的终结执行,是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由于出现特定的事由,使执行程序无法再进行或者已经没有进行的必要,因而结束执行程序的制度。

      3、仲裁裁决的恢复执行

  所谓仲裁裁决的恢复执行,是指已中止的执行程序,由于中止的原因消失而继续进行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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