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仲裁委员会金融仲裁规则
(第七届佛山仲裁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修订通过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保证公正、及时地解决当事人之间因金融活动发生的争议,佛山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针对金融争议的特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金融争议,是指平等主体的金融机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在金融交易、金融服务活动中发生的或者与此有关的争议,包括但不限于如下争议:
(一)存款、贷款合同争议;
(二)票据、信用证、信用卡等支付结算争议;
(三)保理和代付纠纷;
(四)股票、债券、基金等证券交易及相关服务合同争议;
(五)期货、外汇、黄金等贵金属交易合同争议;
(六)保险合同争议;
(七)信托投资合同争议;
(八)金融租赁合同争议;
(九)其他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及相关服务合同争议;
(十)民间借贷合同争议;
(十一)担保合同争议;
(十二)典当合同争议;
(十三)互联网金融业务争议;
(十四)其他金融争议。
第三条 本会受理的金融争议案件,适用本规则。
当事人约定适用本规则进行仲裁的,均视为同意将其金融争议提交本会仲裁。
当事人对争议是否属于金融争议或者当事人对于争议是否应当适用本规则有异议的,由本会决定;在仲裁庭组成以后,由仲裁庭决定。当事人异议应当于举证期限内以书面方式提出,未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当事人同意适用本规则。
本规则为《佛山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的组成部分。本规则的规定与《佛山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不一致的,以本规则为准;本规则未尽事宜,适用《佛山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的相关规定。
金融争议的双方当事人书面约定金融争议排除适用本规则的,该争议适用《佛山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的规定。
第四条 本会收到仲裁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后,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于三日内向申请人开具缴费通知书。申请人应当在收到缴费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缴纳相关仲裁费用。申请人逾期未缴纳的,视为撤回仲裁申请。
本会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已缴费凭证后,应当在五日内受理,并向申请人发送受理通知书,同时一并发送本规则、《佛山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佛山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名册》。
本会收到仲裁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后,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后五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第五条 本会自金融争议案件受理之日起五日内向被申请人发出仲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及相关材料,一并发送本规则、《佛山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佛山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名册》。
申请人因特殊情况,书面申请延后向被申请人发送上述材料的,经本会同意,不受前款规定的期限限制,但延期累计不超过十五日。
第六条 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仲裁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会提交答辩书。被申请人有仲裁反请求的,应当在该期限内书面提出,申请人在收到仲裁反请求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本会提交书面答辩。
被申请人应当在收到仲裁反请求缴费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缴纳反请求仲裁费用。逾期缴纳反请求仲裁费用的,视为撤回仲裁反请求申请。
第七条 申请人应当在收到仲裁受理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被申请人应当在收到仲裁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从本会仲裁员名册中书面选定仲裁员。当事人未选定仲裁员的,由本会主任在本会仲裁员名册中指定。
第八条 仲裁员在仲裁过程中,应当平等地对待双方当事人;在仲裁程序的任何阶段,仲裁员认为本人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应当向当事人和本会如实披露。符合《佛山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回避情形的,仲裁员应当主动申请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申请仲裁员回避。
仲裁员如果未能如实披露可能阻碍其作出客观、公正裁决的情形,经查证核实后,本会主任有权撤换其担任该案的仲裁员,当事人也有权向本会提出撤换申请。
第九条 金融争议标的额不超过一百万元(指人民币,下同)的案件,适用简易程序;金融争议标的额超过一百万元但案情简单,而且当事人双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适用简易程序。简易程序由一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独任仲裁。独任仲裁员应当由双方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本会主任指定。当事人双方对独任仲裁员选定不一致的,由本会主任指定。
仲裁庭秘书应当在仲裁庭组成之日起三日内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独任仲裁员,一并将当事人提交的有关仲裁文书及案件材料发送给独任仲裁员。
仲裁庭秘书应当在仲裁庭组成之日起三日内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
开庭审理的案件,仲裁庭秘书应当在开庭三日前将开庭日期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
第十条 金融争议标的额超过一百万元的案件,适用普通程序;金融争议标的额不超过一百万元但案情复杂,而且当事人双方书面要求适用普通程序的,适用普通程序。金融争议标的额不确定的案件,适用普通程序;金融争议标的额不确定的案件,当事人双方以书面方式要求适用简易程序的,则适用简易程序。普通程序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仲裁,当事人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本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本会主任指定。当事人双方对首席仲裁员选定不一致的,由本会主任指定。
仲裁庭秘书应当在仲裁庭组成之日起五日内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仲裁庭组成人员,一并将当事人提交的有关仲裁文书及案件材料发送给仲裁庭组成人员。
开庭审理的案件,仲裁庭秘书应当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日期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
第十一条 金融仲裁案件一般应当开庭审理。
当事人约定不开庭审理或者仲裁庭认为案情简单、法律关系清晰的案件,可以进行书面审理。仲裁庭应当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证据以及其他相关材料作出裁决。
第十二条 除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仲裁庭另有决定外,申请人应当自收到仲裁受理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完成举证,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仲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完成举证。逾期提交证据材料的,仲裁庭有权拒绝接受。
第十三条 经双方当事人同意,且仲裁庭认为有必要的,可以于正式开庭前,由仲裁庭委托仲裁庭秘书在指定时间内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庭前证据交换,确定双方庭前提交的证据,以加快仲裁程序的进行。
第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仲裁庭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自行收集证据、调查事实。
第十五条 金融争议案件适用简易程序或者采用书面审理方式的,仲裁庭应当自仲裁庭组成之日起二个月内作出仲裁裁决;适用普通程序的,仲裁庭应当自仲裁庭组成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仲裁裁决。
对于确有必要和确有正当理由延期裁决的案件,独任仲裁员或者首席仲裁员报经本会主任批准,仲裁庭可以延期进行裁决,但每次延期最多不得超过原审限。
第十六条 除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法律另有规定外,仲裁员及其他仲裁参与人、双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对案件仲裁过程中知悉的当事人商业秘密及其他可能影响当事人商业信誉、个人隐私的信息,应当承担保密义务。
第十七条 当事人将涉外(含涉港澳台)金融争议提交佛山仲裁委员会仲裁的,相关期限适用《佛山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关于涉外程序相关期限的规定。但是,对于涉外金融争议案件,仲裁庭应当在仲裁庭组成之日起四个月内作出仲裁裁决。
对于确有必要和确有正当理由延期裁决的案件,独任仲裁员或者首席仲裁员报经本会主任批准,仲裁庭可以延期进行裁决,但每次延期最多不得超过原审限。
第十八条 金融争议案件根据《佛山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收取仲裁费用。
当事人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协议后由仲裁庭出具仲裁调解书结案的,减半收取仲裁费用。已全额缴纳仲裁费用的,退回一半仲裁费用。
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后撤回仲裁申请,仲裁庭未组成的,全额退回仲裁费用,仲裁庭组成后撤回仲裁申请的,退回一半仲裁费用。
第十九条 本规则由本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则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本规则施行前已受理的金融争议案件适用受理时施行的规则;双方当事人书面同意的,可以适用本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