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仲裁委员会章程

2013年7月10日经第五届佛山仲裁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修订2021年1月15日经第七届佛山仲裁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修订,2023413日经第七届佛山仲裁委员会第次全体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佛山仲裁委员会的各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依法向佛山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三条 佛山仲裁委员会不受理下列纠纷的仲裁申请:

(一)劳动争议;

(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三)婚姻、收养、监护、抚养、扶养、赡养、继承纠纷;

(四)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第四条 佛山仲裁委员会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根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党内法规在本会设立的党的基层组织,在上级党委(组)的领导下,依法履行《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党内法规规定的职责,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党员,充分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推动佛山仲裁事业发展。

   佛山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会址设在广东省佛山市。

 

第二章 仲裁委员会

  

  仲裁委员会是为解决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提供公益性服务的非营利法人。

仲裁委员会与行政机关无隶属关系,依法独立开展工作。

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仲裁委员会由主任一人、副主任二至四人和委员七至十一人组成。

仲裁委员会成员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国家机关的法律、经济贸易专家和有实际工作经验的社会人士组成,专兼职相结合并推选产生。仲裁委员会成员中,法律、经济贸易专家不得少于三分之二。

    仲裁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任期届满必须依法换届,更换至少三分之一组成人员

仲裁委员会任期届满的二个月前,应当完成下一届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的更换工作;有特殊情况不能完成更换的,应当在任期届满后三个月内完成更换。

  上一届仲裁委员会履行职责到新一届仲裁委员会组成为止。

 新一届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由上一届仲裁委员会主任会议商佛山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有关部门、商会提出提名名单。

仲裁委员会换届应经市政府同意并报广东省司法厅复核。仲裁委员会收到广东省司法厅书面复核意见后正式提请市政府聘任新一届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

  十一 仲裁委员会全体会议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仲裁委员会成员必须参加仲裁委员会全体会议,未参加会议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于会前就所审议的事项提交书面意见。对在任期内不按规定参加仲裁委员会全体会议也不发表意见的,予以劝退或解聘。修改章程或者对仲裁委员会作出解散决议,须经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其他决议须经全体组成人员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十二 仲裁委员会全体会议履行下列职责:

(一)修改仲裁委员会章程;

(二)决议解散仲裁委员会;

(三)制定和修改仲裁规则;

(四)制定和修改仲裁员聘任管理办法,决定仲裁员的聘任、解聘和除名;

(五)审定仲裁委员会的发展规划计划;

(六)审定仲裁委员会年度工作报告;

(七)审定仲裁委员会财务预决算报告;

(八)审定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设置方案;

(九)确定薪酬管理、绩效考核方案;

(十)仲裁委员会主任担任仲裁员时,决定主任的回避;

(十一)仲裁法》《佛山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十三  仲裁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仲裁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组成主任会议,在仲裁委员会会议闭会期间,负责仲裁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十四 仲裁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设立专家咨询委员会或专家咨询小组,为仲裁庭提供对疑难复杂案件的咨询意见。

十五 仲裁委员会全体会议作出解散决议并经市政府同意的,仲裁委员会应当终止。

仲裁委员会解散的,应当对所有资产进行清查,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章 办事机构

  

十六 仲裁委员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经市政府同意设立办事机构。办事机构是仲裁委员会的执行机构。办事机构在仲裁委员会主任的领导下,负责处理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具体办理仲裁案件受理、仲裁文书送达、开庭记录、档案管理等程序性事务;

  (二)收取和管理仲裁费;

  (三)决定仲裁协议的效力;

  (四)联络和协助仲裁员工作;

  (五)管理仲裁委员会的物资、设备;

  (六)组织与安排各种会议;

  (七)对外联络、接待及宣传;

  (八)接待当事人来访和投诉;

  (九)调研工作;

  (十)管理图书、案卷、录音、录像等资料;

  (十一)仲裁事宜的咨询和答复;

  (十二)组织仲裁员及工作人员开展业务培训和交流

  (十三)开展与相关单位的沟通协调工作

  (十四)办理仲裁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务。

  十七 办事机构根据工作的需要,可以设置若干业务部门。

 

第四章 仲裁员

  

十八 仲裁员应当从公道正派的人员中聘任,并且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从事仲裁工作满八年的;

  (二)从事律师工作满八年的;

  (三)曾任法官满八年的;

  (四)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的;

  (五)具有法律知识、从事经济贸易等专业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

十九 仲裁员名单经仲裁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后,由仲裁委员会聘任,并向受聘的仲裁员颁发聘书。

仲裁委员会根据审议通过的仲裁员名单设立仲裁员名册。

仲裁员的聘期与仲裁委员会每届任期相同,期满可以续聘。期满是否续聘,以仲裁员名册记载为准。

聘期届满后不再续聘的仲裁员,其职责延续至其参加办理的仲裁案件结案时止。

二十 仲裁员应当严格遵守本会仲裁规则、仲裁员管理办法和仲裁员守则,保当事人依法行使仲裁权利。

  第二十 仲裁员应当平等对待双方当事人,不得代表或者偏袒任何一方当事人。

  第二十 仲裁员应当严格保守仲裁秘密,不得对外界透露案件审理过程、仲裁庭合议情况、案件涉及的商业秘密等内容。

  第二十 仲裁员开庭审理案件时,应当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认真查明事实。

  第二十 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对其予以解聘:

  (一)隐瞒应当回避的情形,对案件审理产生不良影响的;

  (二)聘任期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当事人选定或者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审理案件的;

  (四)有不宜继续担任仲裁员的其他情形的。

  第二十 仲裁员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在仲裁案件时有索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重大泄密行为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其除名。

第二十 仲裁员办理仲裁案件,依照本会相关规定取得报酬。

第二十  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符合仲裁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条件,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组织批准同意,可以受聘为仲裁员,但是不得领取兼职报酬和因从事仲裁工作影响本职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 本章程由佛山仲裁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 本章程经佛山仲裁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并报经市政府批准自印发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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