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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仲裁委员会仲裁退费流程指引

 

 

 

工作流程

负责主体

工作步骤

(办理时长)

具体内容

第一阶段

办案秘书

1

退费咨询

(随询随答)

(1)向有退费需求的当事人出具《退费申请书》,告知其按格式填写,并按《退费申请书》的附注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2)告知当事人退费时间:一月一期,本会于每月21日集中向财政局申请办理一次当月的退费手续;

(3)告知当事人当退费完毕后将通知其领取退费单据,在退费期间可咨询退费进度。

2

接收材料

(1)当事人填写完毕的《退费申请书》;

(2)当事人主体资料(自然人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并签名加指模;法人或其他组织则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等,并加盖公章);

(3)当事人退费账户说明(自然人提交银行存折复印件,签名并按捺指模;法人或其他组织则提交开户银行说明或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参照格式自行填写银行账号后打印并加盖单位公章);

(4)广东省非税收入(电子)票据原件(第二联);

(5)《仲裁决定书》(准予撤回仲裁申请)或《仲裁调解书》复印件;

(6)其他材料(授权委托书、情况说明书等根据个案实际情况需要提交的材料)。

3

审核材料

关于《退费申请书》

(1)当事人填写的案号是否与《仲裁决定书》或《仲裁调解书》的案号一致;

(2)申请退还的金额是否与《仲裁决定书》或《仲裁调解书》及非税收入票据上的金额一致;

(3)申请书中的“申请人”与开户名称、非税收入票据上的缴款单位(人)、《仲裁决定书》或《仲裁调解书》中的“申请人”是否一致;

(4)落款处,个人申请的,是否签名加按捺指模并附日期;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的,是否加盖公章并附日期。

关于退费账户说明

(1)个人申请的,其提供的银行存折复印件中的账号是否与《退费申请书》中的银行账号;

(2)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的,其提供的银行账号是否与《退费申请书》及其开户银行说明或开户许可证上的银行账号一致。

关于《仲裁决定书》或《仲裁调解书》

(1)核对《仲裁决定书》或《仲裁调解书》中书写的当事人缴纳的仲裁费金额是否与《缴费通知书》中的金额一致;

(2)上述第(1)点所述金额核对一致的,则:

①全额退费的情况下,核对决定项中的退还金额是否与之一致;

②退一半费用的,则核算决定项中的退还金额是否是总金额的二分之一。

4

移交材料

(第2步、第3步、第4步共计三天内完成)

将本阶段第2步规定的材料收齐并按本阶段第3步规定审核完毕后,到立案处取回同案号的广东省非税收入(电子)票据原件(第三联),并根据退费类型填好《退费案件汇总信息表》(财务处领取)和《仲裁委退费申请书》(财务处领取)后,连同退费材料整体移交财务处。

第二阶段

财务处

1

审核材料

对办案秘书移交的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核。

2

处理材料

(第1步、第2步共计一天内完成)

退费材料完整无遗漏后:

(1)在每份当事人填写的《退费申请书》上加盖“同意退费”章及填写退费金额,加

     盖本会公章;

(2)在《退费案件汇总信息表》和《仲裁委退费申请书》上加盖本会公章。

3

提交材料

(一天内完成)

每月21日赴财政局基金收费科集中提交一次退费材料,办理退费手续。对于办案秘书在当月20日后移交的退费材料,则顺延至下一月的21日再集中提交财政局基金收费科。

4

办理退费

(三天内完成)

财局退款至单位账户后:

(1)按照《退费案件汇总信息表》逐一退款至当事人;

(2)①款项全退的,退款成功后,向立案处报备;②款项退一半的,退款成功后,取回退费单据原件(第二联及第三联),同时向立案处报备。

5

移交单据

(一天内完成)

(1)款项全退的,通知办案秘书告知退费当事人费用已退回;

(2)款项退一半的,留存退费单据原件(第三联),并通知办案秘书到财务处领取各自案件的退费单据原件(第二联)

第三阶段

办案秘书

告知领取

(一天内完成)

(1)款项全退的,告知退费当事人费用已退回;

(2)款项退一半的,告知退费当事人费用已退回,并通知其赴本会领取退费单据原件(第二联)

退费工作执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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