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仲裁处理费收费项目
1.仲裁员因办理仲裁案件出差、开庭而支出的食宿费、交通费及其他合理费用;
2.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因出庭而支出的食宿费、交通费、误工补贴;
3.咨询、鉴定、勘验、翻译等费用;
4.复制、送达案件材料、文书的费用;
5.其他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合理费用。
二、预付及负担原则
1.预付原则
对前述第2、第3项规定的处理费,由提出申请的一方当事人预付。
2.负担原则
仲裁费用原则上由败诉的当事人承担;当事人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由仲裁庭根据当事人各方责任大小确定其各自应当承担的仲裁费用的比例。当事人自行和解或者经仲裁庭调解结案的,当事人可以协商确定各自承担的仲裁费用的比例。
三、仲裁处理费收费标准
案件处理费的收费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没有规定的,按照合理的实际支出收取。
当事人选定佛山市外仲裁员的,应预付相关仲裁处理费作为仲裁员食宿费、交通费及与之相关的其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