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裁决的撤销

发布时间:2023-12-13

  仲裁庭作出仲裁裁决后,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依据特定的事由,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即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所谓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是指对符合法定应予撤销情形的仲裁裁决,经由当事人提出申请,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撤销仲裁裁决的行为。


一、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

    1、没有仲裁协议的;

    2、仲裁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4、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5、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二、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条件

    1、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申请的主体必须是仲裁当事人;

    2、必须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

    3、必须在法定的期限内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

    4、必须有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法律规定的应予撤销的情形。


三、法院对撤销仲裁裁决申请的处理

    1、撤销仲裁裁决

       人民法院受理当事人提出的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后,经审查核实,认定当事人提出的申请所依据的理由成立,即应当在2个月内裁定撤销该仲裁裁决。

    2、驳回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

       人民法院经审查未发现仲裁裁决具有法定可撤销的理由的,应在受理撤销仲裁裁决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驳回申请的裁定。对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驳回当事人申请的裁定,当事人无权上诉。

    3、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

       人民法院受理当事人撤销裁决的申请后,认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的,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并裁定中止撤销程序。仲裁庭拒绝重新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撤销程序。

[返回列表]
Copyright © 2017 佛山仲裁委员会 版权所有 粤ICP备2021114812号-1 Designed By Wanh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