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流程 | 负责主体 | 工作步骤 (办理时长) | 具体内容 |
第一阶段 | 办案秘书 | 1 | 退费咨询 (随询随答) | (1)向有退费需求的当事人出具《退费申请书》,告知其按格式填写,并按《退费申请书》的附注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2)告知当事人退费时间:一月一期,本会于每月21日集中向财政局申请办理一次当月的退费手续; (3)告知当事人当退费完毕后将通知其领取退费单据,在退费期间可咨询退费进度。 |
2 | 接收材料 | (1)当事人填写完毕的《退费申请书》; (2)当事人主体资料(自然人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并签名加指模;法人或其他组织则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等,并加盖公章); (3)当事人退费账户说明(自然人提交银行存折复印件,签名并按捺指模;法人或其他组织则提交开户银行说明或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参照格式自行填写银行账号后打印并加盖单位公章); (4)广东省非税收入(电子)票据原件(第二联); (5)《仲裁决定书》(准予撤回仲裁申请)或《仲裁调解书》复印件; (6)其他材料(授权委托书、情况说明书等根据个案实际情况需要提交的材料)。 |
3 | 审核材料 | 关于《退费申请书》 | (1)当事人填写的案号是否与《仲裁决定书》或《仲裁调解书》的案号一致; (2)申请退还的金额是否与《仲裁决定书》或《仲裁调解书》及非税收入票据上的金额一致; (3)申请书中的“申请人”与开户名称、非税收入票据上的缴款单位(人)、《仲裁决定书》或《仲裁调解书》中的“申请人”是否一致; (4)落款处,个人申请的,是否签名加按捺指模并附日期;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的,是否加盖公章并附日期。 |
关于退费账户说明 | (1)个人申请的,其提供的银行存折复印件中的账号是否与《退费申请书》中的银行账号; (2)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的,其提供的银行账号是否与《退费申请书》及其开户银行说明或开户许可证上的银行账号一致。 |
关于《仲裁决定书》或《仲裁调解书》 | (1)核对《仲裁决定书》或《仲裁调解书》中书写的当事人缴纳的仲裁费金额是否与《缴费通知书》中的金额一致; (2)上述第(1)点所述金额核对一致的,则: ①全额退费的情况下,核对决定项中的退还金额是否与之一致; ②退一半费用的,则核算决定项中的退还金额是否是总金额的二分之一。 |
4 | 移交材料 (第2步、第3步、第4步共计三天内完成) | 将本阶段第2步规定的材料收齐并按本阶段第3步规定审核完毕后,到立案处取回同案号的广东省非税收入(电子)票据原件(第三联),并根据退费类型填好《退费案件汇总信息表》(财务处领取)和《仲裁委退费申请书》(财务处领取)后,连同退费材料整体移交财务处。 |
第二阶段 | 财务处 | 1 | 审核材料 | 对办案秘书移交的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核。 |
2 | 处理材料 (第1步、第2步共计一天内完成) | 退费材料完整无遗漏后: (1)在每份当事人填写的《退费申请书》上加盖“同意退费”章及填写退费金额,加 盖本会公章; (2)在《退费案件汇总信息表》和《仲裁委退费申请书》上加盖本会公章。 |
3 | 提交材料 (一天内完成) | 每月21日赴财政局基金收费科集中提交一次退费材料,办理退费手续。对于办案秘书在当月20日后移交的退费材料,则顺延至下一月的21日再集中提交财政局基金收费科。 |
4 | 办理退费 (三天内完成) | 财局退款至单位账户后: (1)按照《退费案件汇总信息表》逐一退款至当事人; (2)①款项全退的,退款成功后,向立案处报备;②款项退一半的,退款成功后,取回退费单据原件(第二联及第三联),同时向立案处报备。 |
5 | 移交单据 (一天内完成) | (1)款项全退的,通知办案秘书告知退费当事人费用已退回; (2)款项退一半的,留存退费单据原件(第三联),并通知办案秘书到财务处领取各自案件的退费单据原件(第二联) |
第三阶段 | 办案秘书 | 告知领取 (一天内完成) | (1)款项全退的,告知退费当事人费用已退回; (2)款项退一半的,告知退费当事人费用已退回,并通知其赴本会领取退费单据原件(第二联) |
退费工作执行完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