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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升仲裁公信力的道德路径

发布时间:2018-05-16

公信力,《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是:使公众信任的力量。是指在社会公共生活中,公共权力面对公众所表现出的一种公平、正义、效率、责任的信任力。是一种社会的系统信任。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中两次提到公信力建设,一是增强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二是提高新闻舆论传播力、引导力、影响力、公信力。

由此引申,凡是有公共权力运用的地方,都有公信力建设的问题,公共权力包括行政权力、执法权力、司法权力,甚至包括话语权等等,所有具有公共管理、公共服务等职能的部门都应当加强公信力建设。包括政府公信力、媒体公信力、司法公信力、企业公信力、社会公信力等等。仲裁机构拥有仲裁权,无疑应当加强仲裁公信力建设,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完善仲裁制度,提升仲裁公信力。”仲裁公信力就是让仲裁当事人信任、信服,让社会安定的力量。

仲裁公信力提升的路径有多种,分类标准不同,思路各异,如政治路径和经济路径,法律路径和道德路径,外部路径和内部路径等等。这里就从道德路径进行思考,探讨加强仲裁员职业道德建设,提升仲裁公信力。

具有规范引导作用

所谓仲裁员职业道德,就是仲裁员在依法行使仲裁权的过程中,以公正为首要评价标准、依靠社会舆论、传统习惯和内心信念所维系的调整仲裁员之间、仲裁员与当事人之间以及仲裁员与社会其他主体之间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仲裁员职业道德对仲裁公信力的重要性,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体现。

第一,仲裁员的道德水平直接影响人们对仲裁解决争议的信任,影响仲裁制度的发展。如果仲裁员遵守职业道德,使纠纷得到公正高效的解决,自然会提升人们对仲裁的信任程度,使仲裁在众多纠纷解决方式中得到凸显,所处的地位自然也会得到提升。反之则会损害仲裁公信力。

第二,从发展的眼光看,仲裁机构和仲裁员良好的口碑、职业形象、公正与效率,得到了社会的广泛认可,在司法机关案多人少的情形下,仲裁机构必然会被党和政府赋予更多的历史使命。

第三,加强仲裁员职业道德建设是解决仲裁工作主要矛盾的需要。仲裁工作的主要矛盾就是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公正仲裁的需要同仲裁功能的发挥不平衡不充分之间的矛盾。

具体可以表现为三个方面:一是“仲裁资源稀缺性”与“仲裁需求扩张性”的矛盾。二是“仲裁专业化”与“仲裁亲民化”之间的矛盾。三是“仲裁正当程序”与“仲裁成本高昂”之间的矛盾。解决矛盾的根本办法就是提高仲裁员职业道德,强化仲裁功能,增强仲裁能力,提升仲裁水平。

第四,仲裁员职业道德具有规范作用和引导作用。在规范作用方面,首先,道德规范提供了客观的评价标准,树立了行为的标杆,使得仲裁员在行为过程中自觉抑制自己的私欲,节制自己的行为。其次,由于道德规范的确立就在职业文化中明确了主流意识,如果违反职业道德规范,不仅使仲裁员在良心上受到谴责,严重的甚至会受到行业内的制裁,这就可以促使仲裁员在行为中形成一种自觉的压力。再次,职业道德规范的建立也可以起到一定的监督作用。仲裁员的素质直接影响仲裁结果的公正性,职业道德规范为监督仲裁员的行为提供了可以明确参照的标准。

在引导作用方面,首先,职业道德规范的建立可以营造一种良好的职业氛围,职业道德规范明确一名合格的仲裁员应当如何行为,并确立了公平、诚信、正义的标准,引导仲裁员积极追求正确的职业理念和信仰。其次,职业道德规范的建立有助于提高行业信誉和形象。信誉和形象是一种职业存在和发展的基石,通过提高每个仲裁员的职业素养,最终获得仲裁职业的发展。再次,可以提高全社会的道德水平。仲裁员职业道德素养的提升能够促进全社会道德的发展,亦有利于法治社会建设。

公正诚信独立文明

我国仲裁法第十三条规定:“仲裁委员会应当从公道正派的人员中聘任仲裁员。”第三十八条规定:“仲裁员有本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的情形,情节严重的,或者有本法第五十八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其除名。”这些规定为仲裁员提供了最基本的职业道德规范。

笔者认为,我国仲裁员职业道德的基本准则应当是:公正、诚信、独立、文明。

仲裁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之一:公正。仲裁员作为裁决者,也应当履行公正义务。裁决者应在法律规制和正义约束下,平等地赋予双方当事人提出主张的机会,在客观事实基础上,准确地适用法律,公正地作出裁决。

仲裁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之二:诚信。从诚实信用的角度看诚信,无论是“诚”字,抑或是“信”字,都与真实、守信用、重承诺等相关联。诚信的内容里还有公信。仲裁是带有民间性的居中裁决,是私权处分权的授予。仲裁的前提是当事人双方达成仲裁协议,表明自愿将争议提交仲裁机构。

在强调诚信的基本准则时,必须注意虚假仲裁的防止。实践中,存在着少数当事人以恶意申请仲裁或以“手拉手”虚假仲裁方式,损害案外人合法权益的问题。例如,两方当事人合谋以虚假仲裁的方式,将本属于案外人的财产裁决给一方当事人。如果对虚假仲裁的裁决予以强制执行,不仅损害案外人的合法权益,也严重损害仲裁与司法的公信力。对于虚假仲裁和虚假诉讼,均应予以遏制和制裁。

仲裁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之三:独立。仲裁员的独立性起源于古老的“自然公正”原则,即“任何人不得担任自己案件的法官”,或者仲裁员(或法官)与案件不得存有利益冲突。国际律师协会(IBA)在其1987年制定的《国际仲裁员道德守则》(IBA守则)中对“不独立”的定义为:“不具备独立性的仲裁员与一方当事人之间,或与该当事人有密切联系的人之间存在某种关系”。对仲裁员独立性要求的目的,是为了使仲裁员在争议双方当事人之间处于公正立场,防止或避免仲裁员因受其与某一方当事人之间特殊关系的影响,偏袒该方当事人,而导致对另一方不公正,或至少令他人对其公正性产生怀疑。

仲裁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之四:文明。“文明”要求,首先体现人文关怀,要求仲裁员应本着以人为本的理念出发,充分展现仲裁员的素质。弘扬人文精神,体现人文关怀,要充分尊重人的价值和尊严,维护人的权利,对实现人的目的和理想的人本意识的大力弘扬。做到理念文明,行为文明,作风文明,语言文明。其次,遵守基本礼仪。仲裁员要注重职业礼仪约束,仪表庄重、举止大方、态度公允、用语文明,保持良好的职业操守和风范,维护仲裁员的良好形象。再次,要团结协作,树立良好社会形象。仲裁员要团结协作,相互支持、相互配合、相互监督,力戒独断专行,共同营造健康、有序、和谐的工作环境。

建立多元监督制度

当下应当建立仲裁员职业道德的保障制度体系。

首先,把廉洁自律制度化。廉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我们常说:“清介自守”“清白无瑕”“两袖清风”“一尘不染”,赞美的就是廉洁的品德。所谓自律,是道德主体履行道德义务已超越了对道德义务的敬畏和消极服从,是把它转化为自己内心的一种自觉追求,一种发展、完善和提升自己的内在需要和深刻的责任感。

其次,建立仲裁员职业道德考评制度。建立仲裁员职业道德考评制度,可以促进仲裁员积极正确履行职责,作为仲裁员聘任、晋升、解聘的依据,促进仲裁员素质的提高。

怎样考评?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考核形式,百分制考核,以100分为满分,表现较好的,适当予以加分,违反职业道德的,视情节予以扣分。赏罚分明,可以起到较好的激励作用。考核内容,包括遵守公民道德规范,享有良好的个人声誉。还应考核仲裁员是否具备和遵守仲裁员这一职业特殊的修养和纪律。还要将仲裁员的考勤以及办案效率纳入考核内容。考核结果的运用,将仲裁员道德考评结果与奖励、惩戒和任免结合。

再次,建立对仲裁员的多元监督制度。根据监督主体的不同,主要包括对仲裁员的司法监督、行业监督、内部监督和当事人对仲裁员的监督四种形式。

我们强调加强仲裁员职业道德建设,提升仲裁公信力,实际上就是塑造、提升仲裁员的爱国为民情怀,做到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以仲裁人特有的方式,为天地立心,为生民立命,让我们的仲裁工作立足中国,走向“一带一路”,走向世界,为维护和完善中国以及世界法治秩序作出应有的贡献。

(作者系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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