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广东省和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要求,结合仲裁工作实际,佛山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就自2020年3月2日起的疫情防控期间仲裁案件开庭及立案等相关事项提示如下:
一、当事人因相关纠纷在疫情防控期间需向本会申请立案、财产保全的,请将相关申请及案件材料邮寄至本会办理立案等手续;在办案件需提交证据材料或其他材料的,请通过邮寄方式办理。尽量避免现场立案或现场提交材料,以减少外出,降低风险。
二、在疫情防控期间,对于已正式立案受理的仲裁案件,本会及仲裁庭欢迎双方当事人共同约定书面审理、书面质证。
三、确有必要前来本会办理立案的当事人(包括其代理人)、参加开庭的人员(包括仲裁员、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应当在立案或开庭前(最迟在立案或开庭的前一天)将前14天内有无去过重点疫区或与重点疫区相关人员接触等情况按要求如实填写相关信息发回给本会立案秘书或办案秘书人员。
四、前来本会办理立案、参加开庭的人员,应当自觉接受及配合本会办公场地所在地(包括佛山新城中欧中心、南海区桂城友邦金融中心)的相关物管人员进行体温检测,按防控要求全程佩戴口罩。
五、本会工作时间将保持相关场地的通风,并按要求对相关场地进行卫生消毒。前来办理立案、参加开庭人员应当配合本会保洁人员对立案大厅、仲裁庭室等相关场地的卫生消毒及相关工作人员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六、凡进入本会办公场所的人员,应主动配合本会工作人员进行体温检测。对于体温超过37.3度的人员,本会工作人员将劝告其离开本会前往定点医院发热门诊就诊,并通知办公楼物管人员。
七、进入本会及仲裁庭室的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仲裁员和其他仲裁参与人员,应当自觉做好防护措施,在立案或开庭的全过程中应配戴口罩。
八、办理立案或开庭期间,相关人员之间应当保持或尽量保持1米以上的距离,避免近距离接触。
九、对于已安排开庭的案件,办案秘书在开庭前通知当事人应当将仲裁申请书、答辩书、证据清单及证明内容、质证意见的电子版、证据材料及补充提交的证据材料的扫描件等在开庭前三天先行提交,并提前做好庭审记录准备工作;同时要求当事人休庭后及时将质证意见、辩论意见、代理意见等书面材料及电子版提交给仲裁庭。
十、仲裁庭将在征询双方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尽量简化庭审程序,减少庭审时间。当事人需要展开发表相关陈述、质证意见、辩论意见的,建议其庭后及时向仲裁庭补充提交书面意见。
十一、立案结束后,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应当尽快离开立案大厅及本会;开庭结束后,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应当尽快完成签阅笔录,及时离开仲裁庭室及本会,避免长时间逗留。
佛山仲裁委员会
2020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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